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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好太太”商标行政纠纷再审案,为商标注册规则提供了明确指引。判决明确指出,企业拥有的在先驰名商标,并不能成为其后续申请其他商标自动获准注册的“通行证”,每个商标的注册申请都必须依法独立判断。
这起纠纷围绕凯某公司2011年申请注册的“Haotaitai好太太”商标展开。在先拥有“好太太”等注册商标的好某公司,认为该商标与其驰名商标构成近似,在行政程序未获支持后,历经一审、二审败诉,最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诉争商标与好某公司在先商标构成近似,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尽管凯某公司自身也拥有在先的“Haotaitai”厨电驰名商标,但这一事实并非其“好太太”商标应予注册的当然理由。法院特别指出,凯某公司曾有侵害好某公司商标权并被责令更名的记录,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对好某公司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可能误导公众,损害好某公司利益,违反了商标法规定。
最终,最高法院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和相关裁定,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该案清晰界定了商标近似性判断规则,强调了驰名商标保护的边界,有力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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