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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国际服务商标组织儿童走秀收费” 案的判决,实则是多部法律条款的精准适用,彰显了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刚性力度。
一、服务商标平等保护的法定基础
《商标法》第三条明确将服务商标纳入注册商标保护范畴,第四条更直接规定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这意味着国际品牌在第 41 类 “组织时装表演” 上的注册商标,与商品商标享有同等法律地位,侵权行为必然触发法律追责。
二、侵权行为的刑事法条界定
该案已涉嫌刑事犯罪,核心依据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经《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该条款将服务商标纳入假冒注册商标罪规制。2025 年 “两高”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侵权人组织的儿童走秀与注册商标核定的 “组织时装表演”,在服务目的、对象、内容上高度重合,属 “同一种服务”;其修改后的标识 “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误导公众”,应认定为 “相同商标”。
三、违法所得的量化追责标准
关于 80 余万元报名费的定性,最高检明确服务商标侵权 “无对应商品的,应以全部收入为违法所得”,这与《刑法》司法解释中 “违法所得 15 万元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 的标准相衔接,为刑事量刑提供了清晰依据。
从《商标法》确权到《刑法》追责,法条环环相扣,构建起服务商标的全维度保护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