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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是想办理贷款业务,却遇到了号称“微众集团”的公司,收费高、服务差,仔细一查,和知名的微众银行根本没关联。最近,这样一起“傍名牌”的商标侵权案一审落判。
近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微众银行起诉多家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构成共同侵权。
怎么回事呢?原来,有4家关联公司,未经微众银行同意擅自使用“微众”商标,其中3家公司在注册时,名称中就直接含有“微众”字样。
这些公司成立于2021年至2023年不等,而微众银行早在2014年就已成立。经过多年运营,“微众”已经成为微众银行的核心字号和系列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辨识度。法院认为,这些被告公司后来登记并擅用商标,主观恶意明显。
这些公司是怎么“傍名牌”的呢?他们在线上把地图定位标注为“微众银行贷款服务中心”,以“微众集团”名义发布招聘信息;在线下办公场所的背景墙、纸杯、玻璃门贴等处标记“微众集团”文字或图案,甚至在年会背景上醒目载明“微众集团”标识。
他们还将“微众集团”“湖北微众集团”作为关键词进行宣传,甚至虚构与微众银行的合作关系,导致不少借款人特别是小微企业群体因相信“微众”品牌而接受了高费用服务。
法院审理认定,微众银行依法享有“微众”“微众银行”商标专用权,“微众”已成为知名字号,相关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的行为容易导致公众混淆,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
根据判决,被告需在三十天内变更企业名称,立即停止侵犯“微众”“微众银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登报澄清与微众银行无关联,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280万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微众银行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也提醒那些想靠“傍名牌”走捷径的企业,此路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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