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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阿道夫”图文商标经司法程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这一结果既符合商标法立法精神,也体现了对市场实际使用情况的尊重。从商标专业角度看,该认定需满足《商标法》第十四条“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和地理范围”等核心要件,具有充分的法律与事实依据。
商标显著性是认定的核心前提。“阿道夫”图文商标将文字与独特图形结合,文字本身非通用词汇,图形设计具备辨识度,经过长期使用已形成稳定的“商标-商品-消费者”关联,摆脱了固有含义的限制,符合驰名商标对“强显著性”的要求。其在洗护用品领域的长期使用,相关公众通过产品包装、线下商超及线上渠道频繁接触该商标,知晓度已达到“广为熟知”的标准。
持续使用与广泛宣传是关键支撑。阿道夫品牌多年来保持产品市场投放的连续性,同时通过电视广告、电商推广、线下活动等多维度宣传,覆盖全国主要区域,宣传规模与持续时间均满足认定条件。此外,品牌此前积累的商标保护记录,也从侧面印证了其维护商标权益的主动性与商标的市场价值。
此次司法认定不仅为“阿道夫”提供了更全面的商标保护,更树立了商标价值认定的典型标杆,即驰名商标的认定始终以市场实际使用和公众认知为核心,为商标权保护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