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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前设计的图案,被对方拿去注册了商标,设计师该怎么办?73岁的扬州设计师焦谛用一场官司给出了答案。
1996年,扬州迎宾馆刚刚建成,负责人慕名找到焦谛,委托他为这家扬州首个五星级宾馆设计标志。焦谛潜心创作,以传统回纹纹样为基础,融合“Y”“G”两个字母,设计出一款兼具古典与现代感的菱形图案。宾馆非常满意,支付了设计费用,并一直使用至今。
然而事情在数年后出现了变化。约6年前,扬州迎宾馆在未征得焦谛同意的情况下,将该图形在餐饮住宿、广告销售、教育娱乐等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商标。焦谛得知后表示:“当年并没有购买我的著作权,擅自用我设计的图形注册商标,明显构成侵权。”
2024年,焦谛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该商标无效,但未获支持。他没有放弃,转而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终于迎来判决反转。扬州迎宾馆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今年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裁定该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有专业人士指出,这起纠纷的核心在于30年前的委托设计协议约定不够完善。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即自动产生,委托创作关系并不当然赋予委托人注册商标的权利,除非双方有明确约定。
免费使用不等于免费注册。商标注册不是“拿来主义”,尊重原创,从一份严谨的合同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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