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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玩的一款手机游戏中,出现了一辆带有“乔治巴顿”标识的虚拟汽车,还号称“官方正版授权”——你会不会以为,这是真车品牌和游戏官方合作推出的?
正是因为这个问题,杭州中院近日二审改判了一起案件,首次明确:虚拟商品也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原告是“乔治巴顿”汽车品牌在中国的商标权利人。他们发现,被告不仅生产、销售仿冒的“乔治巴顿”实车,还授权游戏公司将这个标识用在手机游戏里——玩家可以在游戏中驾驶带有“乔治巴顿”标识的虚拟车辆。
一审法院认定,实车上的仿冒行为构成侵权,但游戏中的虚拟载具不属于“汽车”这个商品类别,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原告不服,上诉到杭州中院。
二审法院却给出了不同的判断。
法官认为,虚拟游戏载具虽然和现实中的汽车不一样,但它们在功能上都能提供“运输”和“驾驶体验”,消费群体也存在重合——游戏玩家,很可能就是汽车品牌的潜在消费者。加上“乔治巴顿”在汽车领域已经有一定知名度,游戏里还标注“官方正版授权”,很容易让玩家误以为这是品牌方自己授权的。
这种误认,会割裂商标和权利人之间的联系,削弱商标的显著性。因此,虚拟载具和现实汽车,在这个情境下构成“类似商品”,被告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
最终,杭州中院改判:被告须停止在游戏中使用侵权标识、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100万元。
承办法官也特别提醒:在元宇宙、数字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可以依法延伸到虚拟空间。商家在虚拟世界使用他人商标,同样要讲诚信,不能让消费者产生混淆。
简单说:虚拟不是侵权的“避风港”,蹭热度,照样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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