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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初审公告后的3个月公示期,是《商标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定程序,其核心目的在于 “公平” 和 “监督” 。您可以把它理解为商标注册前的最后一次“公众审查”。
保障在先权利人的利益:这是设立公示期最根本的原因。商标审查员虽然专业,但无法穷尽所有已知和潜在的权利冲突。可能存在某个商标已经在先使用但还未注册,或者某个图形设计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又或者这个商标与某个地名或人名冲突。公示期就是为了给这些潜在的在先权利人一个提出异议、维护自身权益的正式机会。如果没有人提出异议,那么就默认社会公众认可该商标的注册。
维护市场秩序的公平公正:商标的本质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如果允许一个与已有权利冲突的商标成功注册,会扰乱市场秩序,导致消费者混淆,对诚实经营的商家造成不公。3个月的异议期就像一道“安全阀”,借助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监督,尽可能地将问题商标挡在注册大门之外,确保最终获准注册的商标是清晰、无争议的。
遵循国际通行做法:设置公告异议期是国际商标注册体系的通用规则(如马德里体系),虽然各国规定的具体时长可能略有不同,但原理一致。这有利于保障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一致性。
这是一个非常实际的问题,答案是:可以使用,但存在显著风险。
在公示期内,您的商标尚未正式获准注册(拿到商标注册证书),因此不享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此时使用该商标,请注意以下几点:
可以使用的状态:您可以在商标右上角标注 “TM” 符号。“TM”是英文“Trademark”的缩写,仅表示您向公众宣告“这个标识我作为商标在使用”,但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商标法》的全面保护。
存在的巨大风险:
异议风险:如果在公示期内有人提出异议,并且商标局支持了异议理由,您的商标申请将被驳回。届时,您前期所有印有该商标的包装、宣传材料、产品可能都需要作废,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品牌重建成本。
侵权风险:万一您的商标最终因为侵犯他人在先权利而被驳回,那么您在公示期内的所有使用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您可能需要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总结与建议:
公示期是法律赋予社会的监督权,是确保商标注册公平的重要环节。对于申请人而言,在公示期内使用商标需格外谨慎。
最佳策略:如果条件允许,建议等到3个月公示期结束,无人异议,并最终拿到《商标注册证》后,再大规模地投入市场使用和宣传。届时,您可以在商标右上角标注 “®” 符号,表示该商标已注册,享有全国范围内的专用权,受法律全面保护。
如果必须使用:若因市场计划等原因必须在公示期内使用,请务必控制投入规模,并时刻关注商标状态,做好应对异议或申请被驳回的预案,将潜在风险降到最低。
总之,公示期是商标注册路上的“最后一公里”,也是“最惊险的一公里”,耐心和谨慎是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