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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是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明确了核心侵权情形。结合司法实践,以下是最常见的几类行为及典型案例,清晰呈现侵权表现与危害。
一、未经许可使用相同/近似商标。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易导致公众混淆。如绫致公司“杰克·琼斯”侵权案中,被告未经授权,在网站宣传、销售服装上大量使用“JACK&JONES”及“杰克·琼斯”标识,甚至仿冒官方网站名义引流,被法院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近200万元。
二、恶意抢注他人知名商标。明知他人商标已使用并具有知名度,仍抢先在关联商品上注册,攀附品牌商誉。盖璞公司“GAP”商标异议案中,新恒利公司明知“GAP”服装品牌知名度,恶意在眼镜类商品上抢注同名商标,虽分属不同商品大类,但因消费群体、销售渠道关联,最终被最高法认定侵权,驳回其注册申请。
三、销售侵权商品。无论是否明知,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均构成侵权,除非能证明商品合法来源。上述“杰克·琼斯”案中,被告销售贴附侵权标识的服装,即属于此类情形。
四、伪造/销售伪造商标标识。指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此类伪造标识,为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此外,故意为侵权提供仓储、运输、网络推广等便利条件,也属间接侵权。这些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品牌方与消费者权益,均需承担民事赔偿甚至行政、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