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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跨越数十年的合同,一场旷日持久的商标争夺战。从“奥特曼汉堡”到再审裁定,法院用判决说清了谁才是“光”的真正守护者。
如果你在上海街头看到过“奥特曼汉堡”的招牌,你可能不会想到,这家店背后藏着一场长达数年的商标拉锯战。
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再审裁定:驳回珠海奇奥天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再审申请,确认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享有“奥特曼”商标在我国境内的独占性权利。
历时一审、二审、再审,这场关于“光”的商标争夺,终于落下帷幕。
“奥特曼汉堡”引发的商标争议
事情的起因并不复杂。奇奥公司授权相关餐饮公司在“奥特曼汉堡”项目的店铺招牌、食品包装及宣传材料上,擅自使用了“奥特曼”“ULTRAMAN”标识。
而早在多年前,圆谷制作株式会社就已将“奥特曼”系列商标在中国的独占使用权授予了新创华。这意味着,新创华是圆谷公司在中国境内唯一有权使用和维护“奥特曼”商标的主体-。
奇奥公司的授权行为,直接撞上了新创华的合法权益。2024年3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奇奥公司构成间接侵权。2025年9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奇奥公司仍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直至此次被全部驳回。
法院一锤定音:商标独占权不容置疑
在此次再审裁定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整起纠纷的核心——《1976年合同》第3.5条的“商标权”条款作出了关键性解读。法院明确指出,该条款中的商标权,应限于被授权人在行使9部影视剧相关著作权权益时必要使用的商标,且不包含授权当时并未注册或使用的商标。换句话说,奇奥公司依据这份合同拿到的权利,只限于在特定范围内使用,从未获得将“奥特曼”注册为商标的权利,更无权授权他人将其用于餐饮项目。
更关键的是,法院确认:圆谷公司是“奥特曼”“ULTRAMAN”在中国境内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新创华作为其独占被许可人,享有在中国境内维护该商标权益的合法权利。
商标争夺:一场打了四十年的拉锯战
事实上,奥特曼的版权和商标权之争,远比“奥特曼汉堡”这起案件更复杂、更久远。
这份争议的核心——《1976年合同》,长期被日本UM公司及国内的奇奥公司视为“经典奥特曼”的授权依据,在多个国家和地区引发过诉讼。日本东京地方法院曾就《1976年合同》作出关键判决,上海法院的裁判也与日本法院的认定形成了跨国呼应。
而圆谷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商标布局同样由来已久。早在1994年,圆谷公司就在中国注册了“奥特曼”及图形商标,2007年福州中院已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依法受中国法律保护-。
商标不是“文字游戏”:授权边界不可逾越
本案的核心法律点,对每一个品牌授权方都是深刻的提醒:商标授权合同的字眼不能随意扩张解释。奇奥公司依据一份40多年前的合同,试图从中解读出包含商标注册和对外授权的权利,被法院逐级驳回,根本原因在于—— “商标权”的授予,必须以明确的商标注册和使用为前提,不能将“可商标性元素”等同于“注册商标专用权”。
换句话说,如果你对某个影视剧中的角色名字、形象有一定的使用权,并不意味着你可以把它注册成商标、授权给别人开店、卖汉堡、卖服装。这种“越界”行为,在法律上构成了帮助侵权,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新创华而言,此次最高级别的司法裁决,不仅为这场持续数年的商标维权画上了句号,更向市场释放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品牌权利的正当行使,必须建立在清晰的法律授权和司法认可之上。
“奥特曼”的商标归属之争告一段落,但对所有品牌方来说,一个问题始终值得思考:你的“奥特曼”,被谁拿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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