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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案例中,申请商标“2颗草莓”使用在冰淇淋、食用冰等指定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买饮料时看到商标上写着“鲜果橙”,你会不会自然认为原料里肯定有橙子?但如果这款饮料其实是用香精勾兑的,根本不含橙汁成分,这就构成误导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的商标,应当予以驳回。
这就是为什么那些名不副实的商标很难通过注册。
举个例子,某公司申请注册“鲜果橙”商标用于饮料商品,但其产品实际上并不含有橙汁成分。这个商标就很容易让消费者对产品的原料产生误认,好像喝的是橙汁饮料,实际上却是香精调制的果味饮料。这种“挂羊头卖狗肉”的商标申请,通常会被商标局依法驳回。
同样道理,用“纯棉”商标的非棉织品,叫“蜂蜜桂花”却不含蜂蜜的产品,这些都可能触犯商标法的这条规定。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不仅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避免被误导,也是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企业在设计商标时应当实事求是,避免使用可能引起消费者误认的词语,否则很可能面临商标被驳回的风险。诚信经营,从取个好名字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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